此新闻一出,舆论哗然,或弹或赞,褒贬不一。虽然济南警方后来出面否认了“连坐”一说,称“连坐”是误解,而且也不会真对同饮者追责,只是一般的启动调查。不过,关于酒驾“连坐”的争论并没有因此而烟消云散。
正方
“连坐”有法可依 凸显对生命的敬畏
“连坐”有法可依
□江苏苏州 穆亦
《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显然,对于醉酒驾车者同桌吃饭并同车而行者,以未尽到劝阻义务进行处罚并非没有法律依据。更何况济南交警并没有对同车者进行拘留、罚款等强制性处罚,而只是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
喝了酒不能开车是常识,明知对方喝了酒,却不阻止他开车,还坐上醉酒者开的汽车,等于变相纵容醉驾行为,不仅是对醉驾司机不负责,也是在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开玩笑。如果真发生了交通事故,酒驾司机固然难逃罪责,同饮者、同车者难道就没有一点责任吗?
“同饮者连坐”,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有司法判例支持。实践中,法院通常都会对同车者的过错责任进行认定。因为同车乘客对饮酒者有提醒、劝阻和照顾的义务,不能放任其酒后开车,如果司机因醉驾发生事故,同车乘客就应当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此类判例国内已有多个。济南交警部门出台的酒驾新规如能顺利实施并推广,将有效杜绝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减少悲剧的发生。
再看国外,对醉驾司机同车者进行处罚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如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凡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都要受到严厉处罚。而在芬兰,醉酒驾车事故中的同车乘客可能失去获得保险赔偿金的资格。
要避免承担“连带责任”,最好的做法是:一旦发现司机有醉酒驾驶的企图,不仅应当进行劝阻,对不听劝的还应该立即下车并报警。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朋友负责,对社会负责。如果同饮者都能尽到劝阻义务,醉驾导致的悲剧就会少很多。
凸显对生命的敬畏
□湖南怀化 王捷
“连坐”是古代一种比较严苛的刑法制度,在现代文明社会,制定法律已经不再有“连坐”思想,这是法律和社会的进步,值得肯定。因此,济南交警实行“醉驾连坐”,我敢肯定,很多人会持反对态度。我却认为:“酒驾连坐”是一个良方,应从舆论上给予声援和支持,并希望能普遍实行。
首先,此“连坐”非彼“连坐”。古代的“连坐”,几乎不分青红皂白,无视生命、杀戮无辜,蛮不讲理地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利。“醉驾连坐”则不同,它只处罚与司机同桌吃饭、同车而行的人,理由比较充分。法律禁止酒(醉)驾,同桌的人明明知道对方要驾车,还劝其喝酒,或不尽到劝告的义务,这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生命的轻视,理当受罚。同时也告诫我们:每个人都有劝告身边朋友不要酒驾的义务,防止出现可怕的事故。
其次,它从尊重和关爱生命的角度出发,关爱对象包括酒驾者、同桌用餐同车同行者及马路上不知名的行人、车辆及车辆中的生命等,这是保障最起码的公民权利——生命权,目的是希望同车同桌用餐的人尽到劝告和保护司机的义务,不要让司机喝酒,防止出现酒驾和酒驾事故,是为了公共安全,法律善意温暖人心,理当赞成。相反,如果没有“酒驾连坐”的规定,同车和同桌用餐的人不顾司机的推辞,用尽手段百般劝其喝酒,或者对司机酗酒袖手旁观,酒驾事故会层出不穷,公共安全令人堪忧。
现在的酒文化非常俗气,有的甚至缺人性。比如,宁愿伤身体,也不愿伤感情:“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感情厚,喝不够;感情薄,喝不着;感情铁,喝出血……”主张喝酒不顾一切的大有人在,这是打着感情的旗号摧残各自的身体,也催生出很多酒驾事故,喝没了很多生命。法律无法打击庸俗的酒文化,但可以打击酒驾,我看实行“酒驾连坐”,以法律手段迫使每个人高度敬畏生命和重视公共安全,减少酒驾甚至醉驾,符合公共利益,也符合情理,具有可行性,可以上升为法律意志。
反方
法律不急交警急 警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法律不急交警急
□河南商丘 黄齐超
在笔者看来,济南交警部门的醉驾新政,意在醉驾同饮且未尽到劝阻责任者将被追责。这或是一种试探,如果公众反应不那么强烈,就会循序渐进地实施。现在看来,有些操之过急了。虽然在国外也有不少国家将醉驾同饮者“连坐”,但他们的醉驾“连坐”有很严格的法律支撑。尽管我们的刑法已将醉驾入刑,但这并不表明与醉驾同饮者也有罪,从法律上讲,他们没有负连带责任的必要。醉驾者有喝酒的自由,同饮者却没有劝其不喝的义务,不是吗?
不可否认,醉驾者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我们都恨之入骨;交警查醉驾的压力不小,他们查醉驾的迫切心情,我们也深表理解。但是,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前提,这是谁都不能逾越的。醉驾“连坐”未入法,同饮者就不能负连带责任,这是最基本的常识。醉驾“连坐”,有点法律不急交警急的意味。
警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河南宝丰 范军朝
笔者以为,驾驶人发生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关键因素并不在一起吃饭的人身上,若是自己的“进口关”把好了,没有人会硬逼着他去喝酒。
不可否认,“连坐”的规定既可使更多的人认识到酒桌上将驾驶人作为“重点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又可使更多的人变“劝司机喝酒”为“劝司机别喝酒”,更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酒驾型马路杀手”。
不过,笔者觉得交管部门在现实执法中真要处罚未尽到劝阻义务者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
首先,对未尽到劝阻义务者“要抄告其单位,由单位加强教育”并不现实,试想,即便将未尽到劝阻义务者“抄告”其单位,单位能拿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对其进行处理?仅凭“教育一下”恐怕很难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
其次,对那些没有单位的人士,又该如何“抄告、教育”?难道直接跑到他的家里向家人“抄告”?如此,“未尽到劝阻义务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的规定将有可能形同虚设,不会有太大的意义。
再次,作为同桌吃饭者,少则三五人,多则十余人,甚至还有更多的人,倘若一人醉驾被查,就要“同桌饮酒的人员,一律到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询问,并通过技术设备的甄别,来确认其是否也存在酒驾的行为”,势必会严重影响到交管部门的正常工作,在现有警力不增加的情况下,如此“追责”几乎没有可行性。
总之,在笔者看来,尝试“醉驾连坐”的警示意义要远远大于其实际意义,至于这一尝试的社会效果如何,肯定没人敢打保票,我们只有拭目以待了。(来源:大河报--大河车城 责任编辑:张扬 QQ:602867404 E-mail:dahec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