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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到克莱斯勒受损车竟无法上牌?

维权 2016-05-10 16:39
    大河车城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说起自己购买的车无法上牌,黄先生极度愤慨,“为什么克莱斯勒自己卖的受损车就能畅行无阻,通过拍卖流入市场的车就无法上牌?这很明显是在执行双重标准。维修后的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不能由企业说了算!”
  记者获悉,5月6日,一批购买了天津爆炸事故车的消费者因车辆无法上牌,自发组织到上海克莱斯勒(中国)总部和代理商中进汽贸的保险人大地保险公司总部维权,维权人数已经达到350多人。
  拍得受损车无法上牌
  维权人士聚集在克莱斯勒(中国)写字楼前打出维权条幅
  天津8•12火灾爆炸事故车的处理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在众多车企反复声明不会将当时停放在港口的车辆向社会出售后,一些车企却被曝光私下将车卖给自己的员工或者以“停放地离爆炸中心较远、车辆受损程度小”等理由对外出售,另外还有一部分车通过拍卖的形式进入市场。
  天津市检验检疫局在今年内年初时发布的一份公告显示,由于爆炸发生后,车辆质量安全状况已经发生改变。爆炸受损车辆之前经检验检疫合格并出具的随车检验单证,不能证明爆炸后车辆的质量情况。
  在天津港事故中,克莱斯勒(中国)(以下简称FCA)共有3435辆车辆遭受严重损坏,其中2114辆已经在天津市政府的协助下销毁。剩余的1321辆被定为全损车辆,已经通过理赔交给了保险公司。FCA明确告知保险公司,该批车辆经测试评估,确定不可能通过维修手段使车辆达到乘员安全操作和使用的标准,不应再进行销售。随后,FCA公布了这批受损车的车架号,这么做显然是为了避免事故车辆重新回流市场。
  国家质检总局2月1日发布的《关于在天津口岸损毁进口汽车的风险警示通告》中明确提出,各相关进口汽车收货人须认真清理、检查事故所涉车辆,妥善处置;对自我声明或已经鉴定为不能通过合理方式修复到可安全使用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按照原有用途使用。
  据此,公安部将这批受损车的车辆识别代码进行了备案,只要是在这批车范围内,在电脑系统申请登记上牌时,系统都会弹出“该车属于天津8•1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损毁车辆,国家质检总局已公布不能按照原有用途使用。禁止办理临时号牌登记”的提示。
  然而今年初,天津举办了多场爆炸受损车辆的拍卖,且大部分集中在克莱斯勒Jeep品牌。
  在1月18日举办的一场拍卖会上,所拍车辆正是2015年8月12日天津港爆炸事故中受损的部分Jeep车。现场拍出400辆“大切”和“牧马人”。这些车辆一般不会单独起拍,都是两三辆或者五到十辆打包起拍。
  第二天的拍卖会上,短短数小时,约150辆Jeep“大切”和“牧马人”全部被拍走,其中“大切”的拍售价在30万~32万元不等,而在Jeep官网上,最低配的“大切”售价也超过50万元。
  之所以这些车会经拍卖渠道流入市场,与车辆处置权的转移密不可分。保险公司在赔偿车企过后,便获得了受损车辆的处置权,他们会通过拍卖,减少赔偿金带来的损失。但是这类车因为没有了车企赋予的“免死金牌”,所以在拍卖之前就已经被判了死刑,消费者买到了这些车却无法上牌。
  检测结果是否合格谁说了算
  维权人士在中国大地保险公司总部与其相关负责人交涉
  至此,拍卖程序是否合法,车企的一纸声明能否判定车辆修复以后是否达到安全标准就成了此次维权行动的两个焦点。
  在一份维权人士提供的《关于公开FCA对8.12大切检测结果的申请》中,记者看到如下描述:“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通过拍卖取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公司处理的FCA品牌‘大切’及随车手续,拍卖过程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拍卖手续完整合法,申请人在随后的车辆维修和上牌的过程中,陆续收到政府工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干涉和无端调查,经多方了解和沟通,FCA声称向国家质检部门提供了FCA内部安全和质量团队对车辆状况的第三方专家测试报告,此报告直接对申请人合法取得财产的正常权益造成影响,车辆市场价值严重贬值,为此,申请人要求FCA立刻公布对申请人取得车辆的正式检测报告及认定不合格的法律依据。如FCA不能提供以上报告,申请人要求FCA立刻撤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停止对申请人合法取得车辆的财产权益的侵害,否则申请人将有权向FCA追偿赔偿责任,并诉诸法律。”
  就此事,记者采访了一位业内专家。他认为,单凭企业自身声明不足以确认车辆现状。菲亚特克莱斯勒并非法律授权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部门,他们的公告不可以作为直接判定公告中车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的依据。
  黄先生则强调,事实上当时车辆所有方为中进汽贸,克莱斯勒(中国)完全没有评估权利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指出,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郭平说,公安部门在受理这批车辆登记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在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要求法律授权的车辆安全技术检测部门对车辆重新检验是否达到现行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相关部门仅凭车企的声明就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来说显然不公平。
  据悉维权人士已经向公安部交管局发函,建议车辆是否能上牌依法应以政府交管部门的检测评定为依据,修复车辆按《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746-2011)评定达到成员安全操作和使用标准,应依法予以上牌,评定检测不达标的依法不予上牌。
  维权人士同时也向质检总局发函,认为FCA对权属自己的车辆允许修复后使用并上牌,对于产权不在自己的车辆就推定为不可修复,这样的判断站不住脚,质检总局应该公开FCA向质检总局提交的损毁车辆测试评估报告。同时,依据质检总局《关于天津口岸损毁进口汽车的风险警示通告》(2016年2号),这批车辆应该依照同等标准允许车辆修复,再由车管所对车辆进行线上检测以判定车辆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进而能否办理上牌手续。
  事到如今,车企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保险公司卖掉了手中的事故车,消费者拿到车以后却无法上牌,稀里糊涂地做了倒霉的接盘侠,让人不难理解他们心中的愤懑。
  就在截稿时,记者收到维权人士发来的FCA委托律所《关于天津爆炸案质损车辆的相关诉求》的答复函。对于消费者的维权质疑,FCA回应称,在防范严重受损车辆流入市场方面已经做出了及时、充分的努力;对于今年1月的拍卖,并不知情,因此无法对购买此批车辆的车主未能获得相关发票做出评价,且对此批完全损毁车用于销售的行为予以强烈反对;由于未给购买此批车的车主造成任何损失,依法不负有回收严重受损车辆、做出赔偿的义务。(来源:中汽报微信 责任编辑:张扬  QQ:602867404  E-mail:dahe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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