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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责任主体是销售者

要闻 2013-08-30 20:40
    大河车城讯:距离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实施还有一段时间,三包规定引发的讨论始终没有结束过。不久前,人民网援引北京多家经销商的话表示,“汽车三包”政策只是很美好的愿景,实际上却行不通,退换车在他们看来是不可能的事。有经销商很疑惑:汽车质量问题,究竟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质量不过关?那么,消费者遇到汽车质量问题后,应该找谁来最终解决问题呢?

  汽车三包责任主体是销售者

  针对汽车三包责任主体是谁的问题,北京中车时代汽车技术研究院汽车服务专家修正表示,“汽车三包”第4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也就是说消费者遇到汽车的质量问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问题,由购买汽车的4S店来负责,简单地说就是谁开发票谁对三包负责。

  “汽车三包”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法人三包责任要求”。而且,4S店还会主动地、尽快地解决,因为“汽车三包”规定,维修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时间,4S店要提供备用车或支付补偿款,并如果车辆在2年或5万公里内,累计维修时间超过35日的,消费者可以换车。这充分体现了“汽车三包”促使企业提升服务水准,减少自己的损失。(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涵晖  QQ:602867404  E-mail:dahe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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