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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管理条例获审议通过

要闻 2012-03-30 12:46
    大河车城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指出,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去年11月以来,按照国务院部署,有关部门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起草过程中,通过到地方调研、召开座谈会和上网公布等方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按照确保安全、切合实际的总体思路,规定了保障校车安全的基本制度。 

  一是要求地方政府依法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交通风险。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采取措施保障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二是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统一指导、督促等职责。 

  三是规定了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保障校车安全的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指派照管人员随车照管学生。 

  四是设定了校车使用许可。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规定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要求。 

  五是赋予校车通过优先权,对校车最高时速和严禁超载作了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对违法使用车辆或提供校车服务、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等,分别规定了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议决定,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本报讯(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工信部获悉,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就校车安全技术条件等四项校车安全新国标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新标准对校车车身结构、外观标示、装载质量等均作出明确规定,部分标准参照美国校车标准制定。 

  此次征求意见的最大亮点是幼儿校车首次进入国家标准的制定行列。 

  新增停车引导装置 

  工信部方面透露,此次征求意见的分别是由全国汽标委客车分标委修订的《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校车坐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幼儿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幼儿校车坐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四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在制定四项新国标时,课题组调研了中国校车的市场需求,查阅学习了美国的校车标准,查阅了欧洲、日本地区的校车资料和《校车安全条例》后制定此稿。 

  记者了解到,此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曾制定《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上述标准相比,此次四项新国标在校车安全的各个细节都更为严格,并参照美国校车标准,新增了校车停车信号臂、停车引导臂等多项装置。 

  校车前后均加保险杠 

  记者了解到,根据《校车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规定》)中的内容,除新增的停车引导装置外,车身、车内等多个部分的安全标准参照了美国校车标准。 

  在校车钢板厚度上,《规定》称,校车前后都应安装厚度不小于5毫米的钢板,车底板用1毫米厚的钢板。 

  此外,总质量大于4.5吨的校车,后轮应安装双轮胎,为降低校车在前、后碰撞事故中车辆受损的程度,要求校车加前后保险杠,这些都参照了美国校车标准。 

  车内设置方面也同样参照美国校车标准。《规定》要求学生坐椅不应是折叠坐椅,副驾驶位置不得设置学生坐椅,学生坐椅在车辆横向上最多采用2 3布置,不得采用3 3布置。每个学生坐椅都应带有靠背和安全带。 

  在车辆技术配置上,《规定》称,校车应参照美国标准配有助力转向装置等。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8日。(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张扬  QQ:602867404  E-mail:dahecc@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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