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汽车隔热防爆膜产品市场流通备案管理办法》
随着汽车用品行业的不断成熟和发展,汽车隔热防爆膜已日渐成为现行汽车装饰的必需品,但其品牌众多,质量参差不齐,实际出厂包装标准不一,针对此现状,为维护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隔热防爆膜在河南市场上的流通和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特颁布实施《河南省汽车隔热防爆膜产品市场流通备案管理办法》。
一、备案管理对象及备案实施主体:
在河南省区域内流通、经营的汽车隔热膜、防爆膜,不论是否注册,均应由该品牌产品的生产商或代理批发商将其产品相关信息送交备案。
二、备案信息:
1、产品商标注册登记证书复件、质保证书复件、产品生产工艺标准及材质组成说明、包装方法及米数;无商标注册手续或正在注册中的产品应当出据经法定代表人签发且加盖生产方法人公章的产品名称定名报告书,报告书由备案管理单位印制统一格式。
2、产品生产厂家工商登记注册证书副本复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件。
3、产品在河南省的总代理经销商、厂家直设营销办事处或公司等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件等。
4、凡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且复印件为多页的需要提交全部页,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一致;每份加盖公章,对于提交备案产品信息的真实性均由申请备案方承担相应全部法律责任。
三、产品包装要求:
1、申请备案的产品必须是统一包装方法,并在包装上注明单包装件米数。
2、单包装件均以卷为单位,每卷实行按米计量,本办法所指米数均为单卷的长度和宽度。
3、原则上,单卷米数必须与所备案的单卷米数相符,但批量包装出厂的,每批允许实际单卷包装米数与备案单卷的米数存在误差,但实际米数比外包装注明的米数不得少于20厘米。
4、产品销售给消费者时,必须备有质保证书;
5、产品外包装或质保证书上必须载明质保期、服务电话及消费者应注意和免责内容;未载明的应当在销售时对消费者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四、备案凭证及管理:
1、对申请备案的产品,在审查通过后,由备案管理单位核发其统一制作的已备案标签和单卷封口标签,该标签均设有防伪;出厂方已粘有封口标签的,只需申领备案合格证;对备案产品颁发备案证书。
2、备案标签统一名称为《河南省汽车用品市场流通产品备案合格证》,合格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合格证全名、编号、颁制单位、监督电话等。
单卷封口标签必须在其规定位置注明本卷实际米数,对该标签的米数不得修改。
3、合格证印制要求: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前四位为制作年份,之后两位即“
备案管理单位对合格证和封口标签图样固定并随本办法一起备案,适时需要更改时应当对更改后的图样及时向行业公告。
4、备案管理单位对合格证和封口标签统一印制、签发及管理,对核发出的合格证进行登记备案,并收取合格证制作成本费用;
5、申领到的备案合格证必须粘贴在每卷的外包装上,当卷未粘贴备案合格证的产品视该卷产品为未备案产品。
申领的单卷启封标签必须骑内外面粘贴在本卷膜的封口边中间位置,当卷未粘贴或未按规定位置粘贴的视为未备案产品;
6、对于按照本办法申领备案合格证的产品,未经备案管理单位批准不得自行变更备案产品信息;对于经备案管理单位批准变更的备案产品信息应重新按本办法执行。
7、申请备案的企业,必须提交本办法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并填写统一的申请备案表。
8、合格证及封口标签申领单位应当对粘贴备案标签的产品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五、监督及奖处:
1、申领备案合格证的产品及经销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开展隔热防爆膜经营活动,不对外做虚假和夸大宣传,做到诚实守信经营。
2、未按本办法规定粘贴及使用合格证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备案内容要求进行包装销售的,首次被查实后,将发给整改通知书,未整改者一经查证将在商会官方网站和商会内部交流杂志上公开通报批评,仍不整改者注销其所申领的全部合格证、标签及证书,在商会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直到整改后方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备案;注销备案资格后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
3、对于获准备案的产品,公开接受行业监督,任何个人及单位均可就违反本办法的备案产品及其所属产品向备案管理单位举报,举报查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4、对获准备案产品就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必须以书面方式向备案管理单位进行举报,举报人对举报信息应当做到及时、真实、证据充分,并对相关证据承担搜集和保存义务;备案管理单位应该就举报人所举报事项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和奖励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方。
5、备案管理单位对举报事项的取证工作必须通知被举报人派代表一起参与,就此调查取证工作而需要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均由被举报人承担。调查取证后认为举报不成立时,调查取证费用是否由举报人承担的处理由举报和被举报双方自行协商决定,与备案管理单位无关。
6、就备案管理单位受理的举报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配合取证义务,举报人不配合取证的不予受理;在被举报人不配合时,就调查取证的费用先由被举报人所交保证金中列支,调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取证费用直接从被举报人保证金中冲销,调查不属实的取证费用由举报人承担。
7、本办法所颁合格证和封口标签只允许申请备案单位对所备案的产品专属使用,不得用于非备案相关产品;申请备案单位可以就本企业所经营的不同品牌的相同产品一起提交备案并核发同一编号合格证与封口标签,就某一品牌单行申请备案的将按本办法单独提交申请备案材料和交纳保证金。
8、对于举报人就未粘贴合格证和封口标签的产品及封口标签有人为损坏情况下的举报不予受理。
9、就备案管理单位受理的举报,由其专门成立专家组负责调查取证及做出一审终审裁定,裁定内容应当裁明是举报人举报事实是否成立及处理决定,并制定裁定书一式三份,由专家组全体评定专家签字,并送达当事双方及备案。、
专家组共三人组成,由备案管理单位就专项举报事项临时指定隔热防爆膜行业资源专业人士组成,专家组成员不得与举报及被查处方有直接的亲戚和经济利害关系。
10、备案管理单位每年度应当不定期且不少于两次对备案产品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送达当事方及备案。
11、本办法执行中,隔热防爆膜经营企业均为自愿申请备案,备案后自觉遵守,自愿接受行业监督,违反后必须承担本办法所规定的相关责任。
12、对于冒用、转销、转借、伪造备案证书、合格证及标签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3、本办法系行业自律管理条例,由河南省汽车用品业商会作为备案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其解释权归河南省汽车用品业商会。
14、本办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