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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相关问题解答

要闻 2007-05-22 08:40

一、 要求维修企业签发《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5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3条:机动车维修竣工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二、 哪些项目维修竣工后必须签发《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答:主要包括:二级维护作业、总成修理(发动机、变速器、车身(车架)、转向操纵机构、前桥、后桥等)、整车修理等作业项目的必须签发《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另外,对一些价格较高的小总成及车主索要竣工合格证的,维修企业也应该签发合格证。

三、 如何正确签发《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何为签发虚假的《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答:修竣车辆经具备维修竣工质量检验资质的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竣工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签发虚假合格证包括不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不全、检验不合格、维修车辆出厂时技术状况与合格证记录不符等四种情况。

四、《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作用有哪些?

    答:

  1、是维修企业落实维修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2、是维修车辆经竣工检验合格后出厂的唯一合法证明材料;

  3、是机动车维修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

  4、合格证记录了维修车辆的维修项目、质量保证期、返修记录重要内容,一旦发生纠纷,是车主维权的重要凭证;

五、维修企业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车主如何应对?行业管理部门有何处理措施?

    答: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未签发出厂合格证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同时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对查实存在不签发或者签发虚假合格证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机动车修配管理处投诉举报电话:68719900。

六、维修企业自己可以印制《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吗?

    答:不可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33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管理。对于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企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魏治国   范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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